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依法注(撤)销阆中市11家医疗机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对年1月至年6月期间全市11家医疗机构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已按程序依法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现予以公告。自注(撤)销之日起,上述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年7月1日详情点击查看大图来源:阆中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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