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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时间。保宁街道、沙溪街道、七里街道、江南街道、河溪街道辖区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况处理。遇有特殊情形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审批报备。

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阆中生态环境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LZ--)自动废止。

阆中市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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