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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一居民向银行贷款前,与两位朋友一起成立联保小组,并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昨(1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银行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该院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等,另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配图)
年7月初,男子郭波准备向银行贷款,在了解到某银行推出了一种小额联保贷款后,便找到朋友文建章、廖红星帮忙。7月6日,3人成立了联保小组,与这家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从年7月6日起至年7月6日止,银行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每个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万元内发放贷款;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银行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签订《小额贷款联保责任书》后,郭波与妻子洪英在当天与银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这家银行贷款5万元,年利率为15.66%,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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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郭波在这笔贷款到期后,却未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截止年7月6日,郭波共欠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共计8万余元。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未果后,于年1月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郭波夫妇以及文建章、廖红星推上了被告席。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年7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银行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波、洪英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罚息以及拖欠利息产生的复息,判令被告廖红星、文建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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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郭波、洪英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郭波、洪英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罚息的责任。
被告文建章、廖红星作为担保人为郭波、洪英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了保证。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郭波、洪英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郭波、洪英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文建章、廖红星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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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波、洪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8万余元,并自年7月7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5.6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文建章、廖红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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