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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阆中一4岁男孩掉进堰塘溺亡,法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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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由爷爷奶奶照顾的4岁男孩,在一口堰塘边玩耍时,掉进水中不治身亡。孩子的父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损失81万余元。记者于2月24日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堰塘是水利设施不是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所有人和管理人尽到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后,对于小孩溺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1

幼童不幸掉进堰塘溺亡

小宝(化名)于年2月出生于阆中市某村。年1月14日中午,小宝来到家门口旁边的塘堰边玩耍时,不小心掉进水里经抢救无效于年2月6日死亡。

小宝溺水的这口堰塘修建于年6月。年12月,经村委会、当地镇政府及阆中市水务局同意,对这口堰塘的产权等事项予以明确,产权共有人为32户农户。

年9月15日,堰塘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堰塘边安装有安全《告示》和《管护公约》,其中《告示》内容为:水深危险,远离堰塘请勿嬉水、洗衣,禁止游泳垂钓。

02

孩子父母索赔81万余元

年6月29日,小宝的父母把村委会起诉到阆中市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元。应被告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该村第三村民小组和阆中市水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被告村委会认为,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小宝作为不足4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后果应当由监护人全权负责。

被告水务局认为,水务局既不是该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村民小组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03

堰塘非公共场所原告败诉

因为惹祸的堰塘已确定为32户村民共同所有,因此法院对于二原告主张村委会承担小宝死亡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水务局既不是该堰塘的投资人,也不是所有人、受益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管理不当或失职的行为,对小宝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该堰塘作为水利设施,不同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社会公众已尽到必要、合理的危险告知义务及安全管理与注意义务,因此,本案被告第三村民小组的32户村民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时已是冬季,小宝系幼童,自身无法对自己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小宝离家玩耍并发生意外,与二原告未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关系。

因此,对小宝死亡的后果应由二原告共同承担。

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请。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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