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在一家游乐场玩“跷跷板”时,因支点较高,王某无法下地,便请何某帮助她下地,王某下地后何某突然松开手脚,导致李某从高点坠地受伤。
2月20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负责游乐场经营管理的旅游公司担责5成,王某和何某担责3成,分别赔偿李某6万余元和3万余元。
玩跷跷板摔地
女子构成十级伤残
南部县人李某,年4月12日与一位朋友前往阆中市一家游乐场游玩。当天李某与王某一起玩跷跷板时,王某因跷跷板支点过高,无法顺利下地。王某便叫来同行的何某帮忙,何某便用手按住王某坐的跷跷板一端,并用左脚踩住跷跷板杠杆,让王某下地。这时,李某处于跷跷板的最高处,离地面大约1.7米。
当王某顺利跳下跷跷板后,何某同时也松开了手脚,导致另一端的李某突然失去平衡,从跷跷板上掉落下来,当即摔伤。
后李某医院进行救治,经CT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门诊医疗费合计.1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年10月15日,李某把负责经营管理游乐场的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王某起诉到南部县法院,索赔相关损失共计17万元,三方相互推卸责任,均称与自己无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场担主责
南部县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作为从事游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法人,负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
李某在该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中受伤,该设施处于高点时一端高度高于普通人身高,设计不合理,同时没有尽到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何某出于善意协助时,因王某疏忽大意,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共同连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李某在自己乘坐的跷跷板一端处于危险状态时,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确定由被告旅游公司对李某的合法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王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按照此责任比例,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3万元,被告何某、王某赔偿3.8万元。
来源于南充日报社
爆料及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