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法律作用,有效管控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意见分歧,近日,阆中市院出台《不采信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内部听证制度》,对听证事项的启动、听证程序、意见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听证启动程序。办案部门不采信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时,技术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分别报告分管副检察长,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报告检察长,并提出有关听证事项,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二是明确了内部听证程序。由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宣读审查意见,介绍具体情况,说明理由;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阐述不采信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理由;由参加听证的办案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内部专家、受邀外部专家发表意见;分管检察长发表意识,主持讨论和评议,形成听证结论;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委托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复审。
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对因不采信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或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导致错案发生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此外,该制度还对听证参加人员、听证的记录和归档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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