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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律师为其辩护,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且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万余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Y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当事人难以接受,苦恼万分,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鲁兰律师承办此案,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被一审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指出了原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时,我们辩护的主攻方向,是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严重实体和程序问题。

本案中,我承担的是程序部分,另一个会计金融专业的律师承担实体部分。

第一轮交涉,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该法官的态度绵中带刚,更倾向于维持亦或重新做审计。

第二轮沟通,律师代表家属提供了新的一组账本。那么,结合其他证据,最初做出审计的账本真实性必然受到质疑。经反复沟通,提交辩护观点,最终赢得了发回重审的阶段性成果。

三、辩护思路

由于该起案件涉及到众多的受害人,我们担任发挥重审的辩护人,重点辩护立场是:

其一,反驳审计报告照抄侦查机关不合理支出认定的列表;

其二,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未经法人签字;

其三,驳倒控方指控犯罪一个数额,衡量不支出合理比例却认定另一个数额,从而认定集资诈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Y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上诉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阆中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被告人Y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Y某在该案件中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罪名认定存在争议,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并不充分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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