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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超10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发布执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赵少芳与被执行人王国清、李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王国清、李元明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赵少芳偿付货款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国清,女,汉族,生于年4月2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老龙镇街5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04X。被执行人:李元明,男,汉族,生于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89号4栋1单元5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执行案号:()川执恢号执行标的: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王国清、李元明继承李国章遗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联系人:陈法官联系-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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