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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设立独生子女对患病住院父母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带薪的护理照料假,对旅游景区老年人门票优惠从现行的70周岁降到65周岁等内容备受注。
1
父母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照料假每年带薪不超7天
记者了解到,此前在成都市金堂县举行的《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延长独生子女照料假时间的话题正是当天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最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确定,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和“(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成为了独生子女带薪休假的先决条件。
2
精神慰藉是义务不能强行把老人和配偶分开赡养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诸多细化规定成为最大的亮点。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之外,精神慰藉也是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应尽义务。
譬如“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意味老年人有享受婚姻自由的更多权利保障。
此外还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把其和配偶分开赡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能因为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规定还提出,老年人是否进养老机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志,“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3
有权拒绝被“啃老”老年人处理财产不能被干涉
“啃老”现象屡有发生,成为影响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障碍之一。《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贴心规定,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新规明文提出,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与此同时,“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对与老年人相关的社会保障也有新的规定。包括对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放、管、服”的落实等。
此外,保障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防止“养闹”发生,在强调养老机构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及其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免费进旅游景区年龄门槛从70周岁降低到65周岁
参观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以及国有文物建筑和遗址类博物馆,四川此前一直实行对60-69周岁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收门票的政策。
此番《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各方意见首次做出调整,把老年人免费进旅游景区的年龄从现行的70周岁降到65周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老年人消费中受到欺诈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具体举措,比如“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编辑:金林
审核:蒲妍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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