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驾驶员的驾驶证已超过审验有效期,目前状态为逾期未审验,请在榜的驾驶人尽快到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审验学习业务,以免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驾驶人满分未学习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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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请以下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内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阆中市普贤路)参加满分学习。
驾驶人未换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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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请以下逾期未换证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
驾驶人未审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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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或持有以上准驾车型以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也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请以下逾期未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接受审验教育。
办理地点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工作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17:00)
路线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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