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28日,张某再次把前妻告上阆中市法院,请求判令江某返还不当得利0万元,并从年月日(即离婚时间)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江某是我的前妻。年4月,我在朋友手中借款25万元,转借给江某玲母女。后二人还了我5万元和利息,并出具了0万元的《借条》一份。后在我和江某离婚诉讼期间,江某偷拿《借条》编造谎言私自取回欠款0万元。”张某称这0万元是他的个人财产,江某应该无条件返还。
而被告江某辩解说,0万元是她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处理完毕,张某已在江某玲母女那收取另外的5万元,而且她是在张某自愿交出《借条》后收取的借款。
属于共同财产判决返还一半
案涉0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款项0万元出借时间和收取时间均产生于张某、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形成于双方离婚诉讼尚未结束阶段,并非双方各自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二是从财产自由约定内容来看,婚姻关系期间的个人财产应当进行书面约定。本案中,张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约定案涉款项系张某个人财产的事实;退一步讲,如果《借条》上的债权人仅有张某一人,也不足以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故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江某在江某玲母女处收取的案涉0万元款项应系张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江某收取款项的时间发生在江某主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前的特殊时间节点,再加之江某在离婚诉讼中始终没有提及该笔费用,因该笔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已丧失了超额占有张某应分得款项的合法依据。离婚判决已对江某的婚后财产分割权益进行了照顾,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以江某向张某返还5万元为宜。
日前,阆中市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0日内返还张某5万元,并从年月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期间个人财产应当进行书面约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情形。本案中,因男方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书面约定案涉款项是其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前妻须返还一半数额。
律师说法
审核:姚海编辑:乔黎来源:阆中作者:南充晚报记者何显飞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