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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冠肺炎疫情

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汇编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社保障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政策支持,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印发的政策通知汇编如下:

一、促进就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相关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10号)

南充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南府函〔〕10号)

南充市人社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补贴措施办理流程的通知》(南人社通〔〕13号)

(二)政策内容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期间,对符合我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组织职工开展线上培训且培训时间在40个学时以上的所有中小企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吸纳就业人员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际组织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元/人标准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因公感染人员保障(一)相关文件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

南充市人社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南人社发〔〕3号)

(二)政策内容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遭受事故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启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快速认定、立办立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化通道,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样作为医院,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据实结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需要转院治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即时结算支付。

三、事业人员人事管理(一)相关文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8号)(二)政策内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

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实践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即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一)相关文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二)政策内容

避免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人才聚集性活动。

对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视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必要调整。推迟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暂缓职业资格纸质证书发放和补办,延长学术及技术带头人申报等。

加大对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

在年度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各地开展的人才项目选拔中,对在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开展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表彰时,注重对防疫科研人员和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表彰。

坚决破除“唯论文”倾向。

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职称时予以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五、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标准和待遇(一)相关文件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4号)

四川省财政厅、卫健委、人社厅、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5号)

(二)政策内容

补助标准。

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为每人每天元、元、元、50元(详见附件)。

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査处理、医疗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计发办法。

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个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措施。

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相关单位要做好后勤保障,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元/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附: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表

补助类别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元/人●天)一类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印发的Ⅳ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他传染病类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准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其他工作二类其他传染病类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准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其他工作50六、社会保险经办(一)相关文件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10号)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分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2号)

南充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具体经办流程的通知》(南人社通〔〕12号)

(二)政策内容

延: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在阆中市参保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缓: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保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到期后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降:降低缴费基数。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执行。降低缴费费率,养老保险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失业、工伤保险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保:确保疫情期间社会待遇支付。

年2、3月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无需当月到窗口申请,可电话申报,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补发养老金。疫情期及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不停发养老金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阆中社保局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承诺偿还。

稳: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社保费征收方式。暂不对用人单位的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七、农民工服务(一)相关文件南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民工疫情防控及返岗就业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南农劳办发〔〕4号)(二)政策内容

建立农民工工作台账。

准确掌握其从事行业、技能特长、薪酬待遇以及疫情形势稳定后的就业意向。

拓宽就业渠道。

全力引导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农民工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引导鼓励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外出意愿的农民工积极参与当地春耕生产,重点发展小庭院种植、小家庭养殖、小手工、小商店、小作坊等“五小”产业。

推行线上招聘。

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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