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号令)和《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8号)关于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年第20号令)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已过期或未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家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依法予以注销。若需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业户,请予30日内到我局进行备案登记。
特此公告阆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年10月30日老板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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