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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房客毁约法院支付租金及利息

黎某租赁刘某的一套房屋,年租金3万元,在交纳了元租金后,他仅入住了一周,便不再租赁此房,也不再交纳剩下的房租。

3月1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由承租人黎某向出租人刘某支付剩余房租2.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刘某和赵某夫妇,在阆中城区有一套房屋,系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年10月15日,阆中市青年男子黎某声称他要租房开办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这套房屋租赁给黎某,租期一年,年租金3万元;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按年租金20%承担违约金。

当天,黎某向刘某支付租金元,并称余下租金待上级公司打款后就马上支付。但黎某在这套房屋内经营一周后,便搬走了。刘某多次向黎某催收租金,黎某说他不再继续租赁了,也不愿支付剩余租金。

于是,刘某将黎某起诉到了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阆中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黎某辩称原始《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系赵某,刘某仅系代赵某签订合同。法院对此认为,案涉房屋系刘某与赵某夫妻共同所有,无论刘某本人抑或代赵某与黎某签订合同,均不能否认合同成立这一事实,对黎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该院一审判决: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刘某支付房屋租金元,并从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房屋承租人违约的,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按照当时实施的有类似规定的《合同法》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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