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缺口夺命家属起诉四名被告
雷某某是阆中市农村人。年9月10日上午7时20分左右,雷某某无证驾驶没有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阆中市柏垭镇上游村水库岸边的村道公路行驶,当行至水库附近一处上坡右转急弯路段时,从道路左侧护栏1.3米宽的缺口处驶出路面,坠于山崖下,导致雷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雷某某的家属拒绝尸体检验和车辆检验,导致雷某某死亡原因无法查清。
因雷某某的死亡赔偿事宜没有落实,其妻子和儿子于年初将阆中市水务局、交通局、柏垭镇政府、柏垭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到阆中市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元。
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死者被判承担主责
阆中市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认为,雷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自己在水库附近急上坡右弯道从道路左侧护栏1.3米宽的缺口处驶出路面坠于坎下死亡,且事后家属拒绝尸体检验和车辆检验,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在不排除雷某某存在酒驾或个人技术、健康原因、车况问题等因素的情况下,以雷某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为宜。
根据《公路法》的相关规定,柏垭镇政府负责涉事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发路段,虽安装有石墩和防护栏,但石墩之间有缺口,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柏垭镇政府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没有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存在一定过错,对于雷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以10%为宜。
水务局虽对涉事部分路段进行了硬化和安装了石墩,但不是该村道的管理单位,交通局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属于行政上的管理职能,上游村对村道不负有管理职责,三被告依法不应对雷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雷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该院一审判决柏垭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赔偿5.8万余元。
二审:镇政府担责二成赔偿死者亲属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母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判决镇政府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要求改判被上诉人柏垭镇政府和水务局增加赔偿金17万余元。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事发道路系上游村村道,水务局并不对该道路负有修建及管理职责,因此二上诉人要求水务局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从审理查明的情况看,雷某某因驾驶摩托车在道路转弯的缺口处驶出路面坠于坎下致其死亡,而该道路转弯处缺口在较长时间内是一直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一直存在。柏垭镇政府作为负责涉事村道的建设管理单位,对该缺口的存在是知晓的,但未引起高度重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整缺口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柏垭镇政府对雷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由柏垭镇政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二审改判柏垭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雷某某的二名亲属赔偿11万余元。
▍标签:车祸政府赔付
▍来源:综合于南充晚报、阆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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