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代理当事人收取了执行标的款,在向当事人转款9万余元时,因手机软件问题导致转款成功的反馈信息延迟,在13分钟后他再次转给对方9万余元。当他发现多转了一笔款后,请求当事人还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他能要回多转的钱吗?
手机反应慢转了两次款
阆中男子刘某,几年前在河南郑州务工期间,一家公司拖欠了他的10余万元劳动报酬,他找到有关部门多方维权,都未能收到这笔款项。他便求助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裴某,请他做自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那家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年初,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刘某又委托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裴某收取执行的款项。年4月,法院为刘某成功执行到了那笔拖欠了多年的劳动报酬,并由裴某代为领取。
年4月15日晚,裴某与当事人刘某取得联系后,用自己的手机银行账户向刘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在按约定扣除代理费后,他须向刘某转款元。当晚8时44分,裴某向刘某转款元。转款后,刘某发来消息说没有收到转款信息,要求裴某继续转款。裴某在没有收到转款成功的反馈信息的情况下,又在8时57分向刘某的同一账号转款元。
退款未成功状告当事人
不久后,裴某发现了重复转款的事实,他便与刘某联系,称第二次转款一笔元是重复转款,重复转款的原因是银行反馈信息延迟导致的,希望刘某能尽快返还。刘某回应说要去核查一下,但过了好几天均无下文。后来裴某与刘某沟通时,他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最后索性注销了原来的手机号和 日前,阆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裴某元,并以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返还完毕为止。同时,受理费元和公告费元由刘某负担。
案件分析
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取得的9万余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其返还原告。
来源: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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