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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阆中嘉陵江传来最新消息再干这些事,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委托设计单位划定了嘉陵江阆中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1.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阆中市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嘉陵江阆中段河道管理范围河段为:嘉陵江干流阆中市河段从阆中市沙溪办事处川洞子入境(经纬度:东经°57′03.08″、北纬31°40′28.08″),流经阆中市沙溪办事处、保宁办事处、江南办事处、彭城镇等9个乡镇(街道),于洪山镇朱镇猫儿井出境(经纬度:东经°02′25.77″、北纬31°24′15.47″),划界河道总长55.43公里。

2.嘉陵江阆中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嘉陵江阆中市段干流划界防洪标准采用城市规划区20年一遇和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河段10年一遇。嘉陵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为:无堤防的河段,按照防洪标准水位与岸坡交汇线高程以下的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均为河道管理范围;有防洪堤(含规划)且满足防洪标准的河段,按照已建(或规划)防洪堤背水侧内坡护堤地边缘线(内坡堤脚线外延5米)以内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如有调整,再及时更新公示。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嘉陵江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5.公示时间:年12月13日至年12月19日(联系-)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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