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致全市“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全市“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阆中公安交警郑重向您提示: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可认定为机动车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二、凡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凡驾驶无号牌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处元罚款,并记12分;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处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凡驾驶拼装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一律予以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对驾驶人处元罚款,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五、所有“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得非法载客营运。
六、请广大市民选择乘坐正规合法营运的出租车、公交车和客车出行,不乘坐“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并积极举报“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非法营运、非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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