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关于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四川省《关于开展年秋季教师资格和定期注册实施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教资〔〕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阆中市的中国公民。
(二)驻阆中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一)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参加四川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年及以前在籍学生,在年及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年及以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普通话证书要求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高中、初中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四)体检要求: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阆中市范围内本类别的教师资格由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阆中市范围内本类别的教师资格由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认定,但其现场确认点设在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申报材料由我局统一报送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进行审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请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请。
四申请流程(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时间:
全省统一秋季认定时间:9月23日至12月10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9月23日至10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