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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告

近年来,在推行文明祭祀、绿色殡葬的进程中,我市一些地方出现了乱埋乱葬、非法出售墓地、私设骨灰存放地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区及周边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区环境,阻碍了殡葬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公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盘龙山公墓管理所是经省民政厅、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合法墓地服务管理单位,其他未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审批出售墓地、墓穴的均属违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建墓地,出售墓穴或私设骨灰存放地。对于以“捐赠”名义预售(销售)墓穴,或以“捐赠”名义到社区、小区、居民家庭推销墓穴,或以“捐赠”名义到社区、小区、

居民家庭推销墓穴、骨灰存放位、实为预售(销售)墓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丧者火化后骨灰应存放在市殡仪馆或安葬在盘龙山公墓管理所管理的墓地,私自在非法墓地安葬或寄存骨灰盒的,均不受法律保护,如遇全市重点工程和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无条件自费

迁移;如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城市风貌的,要坚决予以平毁复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经营公墓、墓穴的,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市民政局、工商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清理整顿,对拒不停止的,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花垂泪,燕低飞,清明雨声碎;

游子归,轻烟堆,祭祖莫言悲;

忆旧容,诉往昔,薄酒敬一杯;

生者醉,逝者寐,心愿付纸灰;

敬先贤,思遥寄,此情长相随。

阆中市人民政府

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和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

服务的声明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号)等相关规定解释,特作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属于殡葬事务,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阆中市范围内未批准任何宗教组织(含寺庙)、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不受殡葬法规政策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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